中山创新土地全程监管机制 探索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

2019-07-17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为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近日,中山市出台《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到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破解当前用地碎片化、零散化等突出问题,挖掘土地利用最大效益。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供后监管等八部分,对土地的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方面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全面强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管。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把好用地报批“管控闸门”。一是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统筹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对未完成当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二是镇区政府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落实《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三是强化规划的稳定性。用地一经批准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

  二、鼓励节约集约开发,引导开发利用“化零为整”。为合理划定出让宗地界线,符合单独开发建设条件,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5亩且不超过210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属增资扩产的工业用地不受最小面积限制。拟公开出让用地单宗面积小于上述面积要求的,需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周边用地已无合适地块可以整合的,需编制该宗用地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方可出具规划条件。

  三、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因地制宜”优化土地布局。一是是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宗地须满足土地所有权单一、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水、电、路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二是明确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公开出让等供地方式、用地范围和出让程序,严格用地出让方案的前期审核和现场勘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三是公开交易成交后,工业用地的竞得人除签订出让合同外,还须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各镇区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让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四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信用评级机制,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和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四、强化土地供后监管,用地履约开发“全程追踪”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用地开发过程中,镇区政府加强对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的动态巡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日期开工、竣工。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每季度抽查镇区政府上报的用地履约情况,并更新台账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用地开发竣工后,镇区政府组织对用地的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工业用地必须在项目竣工、考核评价达标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对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区政府可分别按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按约定解除出让合同,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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