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2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的发展理念和有关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5号)要求,加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传导协同,指导和规范新时期详细规划优化工作,有序推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纳入全省“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管理,促进实现规划业务在政务信息平台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有序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的工作要求,以“详细规划单元”为抓手,通过系统评估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科学划分详细规划单元,分类型、分地域、分阶段推进详细规划优化,强化详细规划数据整合,规范和加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发展。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改进详细规划管理作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选择具备较强实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团队,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我厅将选取重点示范区加强指导、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制定培训计划,并对所辖县区相关工作成果负责。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要求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底前将本市(含县)工作联系人报送至省厅,并于2023年7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附件:
1.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
2.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指南(试行)
3.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5日